文件通知

关于加快武术段位制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武术字[20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武术管理部门),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武术管理部门,各行业体协武术管理部门,各有关体育院校武术院系,中国武术协会各单位会员: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将2011年确定为“武术标准化年”。决定以建立武术段位制标准化管理体系为突破口,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组织实施,整合资源,调动各级组织的积极性,以最大的决心,尽最大的努力,健全完善可持续发展的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模式和考评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开始实施的《中国武术段位制》,经过12年来的试验和准备,已具备由试行转入全面推广的相关条件。即日起停止实施以套段评审确定段位的晋升方式,起用以考为主、以评为辅的段位晋升方式。

  二、现发布实施《中国武术段位制》(2011修订版)、《<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中国武术段位制>技术考试办法(一至六段)》,原有同类文件同时废止。

  三、中国武术协会一级单位会员要尽快在本辖区内建立健全武术段位考试机构。要求2011年内在60%的县级及县以上地域建起考试点,形成武术段位考试网络。

  四、中国武术协会的各级专业性单位会员、具有《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资格证》的武术传承人和教师,均可按《中国武术段位制》(2011修订版)、《<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中国武术段位制>技术考试办法(一至六段)》的规定,自主进行段位技术培训和考试。各级区域性单位会员不仅要做好武术段位制培训、考试工作,还要做好审核认定、备案存档、经费管理以及网络建设等工作。

  五、《中国武术段位制》的考试内容,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组编、中国武术协会审定出版的《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为准;其他武术项目报考,须通过段位考试委员会的审准。

  六、凡中小学在读学生参加相应段级考试获得段位者,免收段位认定费。免费范围规定为:小学为段前1~3级、一段;初中为二段及其以下;高中为三段及其以下。

  凡在区县级范围内举行的《全国中小学生系列武术健身操》比赛中获得前三名、地市级范围内的比赛中获得前六名、省级范围内比赛中获得前十名、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十六名的团体成员,可根据演练水平,授予小学生一段或段前1~3级称号;授予中学生二段及其以下称号。未进入规定名次的参赛团队,可对该团队人数总额25%的学生授予相应段前级或段位。符合本条规定的学生申请段位,由本地区获得中国武术协会授权的武术组织受理和审批。

  七、各考评机构和考评点应以发展初段位为重点开展工作,四段以下入段人数应占入段总人数的85%以上。

  八、获得《中国武术段位制》四段及四段以上称号并参加《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培训活动,成绩合格者,授予《<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资格证》。凡获得《中国武术段位制》四段及四段以上称号,年满65岁者;或已经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同时又具备武术四段及四段以上称号的人员,免收参加考评员培训班的培训费。

  九、对开展段位培训和考评工作成绩突出的考评机构、考评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中国武术协会将给予年度表彰和奖励。

  十、为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成立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中国武术协会和各一级会员单位相关领导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本地区、本协会的段位制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请各单位严格按此通知精神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全国武术段位制推广相关单位
  • 北京市武术运动协会
  • 上海市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 天津武术协会
  • 重庆市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 黑龙江社体中心
  • 吉林武术协会
  • 辽宁省武术协会
  •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
  • 河北省武术协会
  • 新疆国际武术培训中心
  • 甘肃省武术协会
  • 青海武术协会
  • 陕西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 河南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 山东武术院
  • 山西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 安徽省武术协会
  • 湖北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 湖南省武术协会
  • 江苏省武术运动协会
  • 四川省武术运动协会
  • 贵州省武术协会
  • 云南省武术协会
  • 广西武术协会
  • 浙江省武术协会
  • 江西省武术协会
  • 广东省武术协会
  • 福建省武术协会
  • 海南省武术协会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青少年与学校武术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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